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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南京市连云港商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市连云港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南京市连云港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南京市的连云港市籍企业者自愿参加的区域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南京市的连云港市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南京市的连云港市籍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南京市的连云港市籍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南京市连云港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作用。
(二) 开展连云港市与南京市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市经济发展。
(三) 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良好形象。
(五) 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全面打造过硬商品品牌。
(六) 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 加强与国内外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 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 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南京市连云港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须是在南京市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连云港市籍企业者。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 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 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 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 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 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执行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可以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和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第九章 南京市连云港商会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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